南宁、柳州、桂林、防城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民宗委,民族贸易县民宗局:
为进一步发挥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根据《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以下简称民族贸易企业)新增认定工作。现就认定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及对象
(一)认定条件。严格按照《自治区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桂族发﹝2016﹞135号)规定的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审核。
(二)认定对象。《自治区民宗委关于调整“十三五”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名录的通知》(桂民宗发〔2020〕1号)未认定的企业均可申报。桂民宗发〔2020〕1号已认定的企业不用再申报。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根据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条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辖区县级民族工作部门。
(二)县级初审。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及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复核。
(三)市级复核。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对各民族贸易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上报自治区民宗委。
(四)审核认定。自治区民宗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认定工作组,开展审核认定工作。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础档案表(根据2021年经营情况填写);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大门、车间以及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相关照片(3-5张);
(五)民族贸易情况第三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照民委发﹝2016﹞66号文件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有关规定)。
以上材料均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自治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各一份备案。
四、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市、县民族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前开展的“力戒形式主义,推动‘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活动,把民族贸易企业新增认定工作作为助企纾困一项重要举措,及时组织开展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熟悉相关文件要求,广泛动员发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服务企业意识,提高政策知晓率,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民族贸易企业名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按时报送申报材料。请县级民族工作部门于2022年8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附件1及企业申报材料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市级民族工作部门于2022年8月2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附件1及企业申报材料报自治区民宗委经济发展处。联系人:施儒;电话:5866804,18172088986。
附件:1.新申报民族贸易企业汇总表
2.企业基础档案表
3.广西民族贸易县名单
4.自治区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桂族发﹝2016﹞135号)
5.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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